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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译六法 全4册/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 日德法苏俄 2013高清
价 格:¥ 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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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汉译六法》是电子版(本站电子资料大部分是PDF格式,极少部分为DJVU格式。非txt epub azw3 mobi doc exe uvz pdg等格式),不是纸书,不发快递,付款后自动发货,弹出百度云盘下载地址和密码,自己下载即可!(下载后可用电脑、手机、平板电脑阅读,阅读后如感兴趣,可以去书店购买相应的纸资书籍) ![]() 本丛书为“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之“汉译六法”,包含《德国六法》、《法国六法》、《日本六法》及《苏俄新法典》。
《日本六法全书》目录: 总序 日本皇室典范 明治二十二年二月 日本裁判所构成法 明治二十三年二月 日本裁判所构成法施行条例 明治二十三年三月
《德国六法》目录: 总序 德国宪法施行法 德国宪法附录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著的《法国六法(精)/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为点校作品。本书的底本为商务印书馆1913年出版的《法国六法》。在1912年之前,对法国法律翻译以单行本为主,内容不完整。作为当时法律相当活跃的法律翻译出版机构的商务印书馆承担了德国法、法国法以及日本法的翻译和出版工作。该书与后来由其出版的《日本六法》、《德国六法》及1928年由中华书局出版的《苏俄新法典》一同组成了民国外国法规翻译的整体。 《《法国六法》目录: 总序
《苏俄新法典》目录: 总序
清末以来中国的法制转型依赖于对西洋法典的继受,如何在观念、思想、话语截然不同的中国继受西洋法典,实在是百余年中国法制转型的关键问题之一。法典翻译事业无疑是考察这一过程绝佳材料。有鉴于此,我们组织重新勘校整理清末民国几部大规模的汉译法典汇编,作为“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汉译六法”系列出版,以便学界同仁取资参考。 下文就法律与近代国家的关联、清末民国时期法典翻译的具体情形、法典翻译的术语问题,略作考察。 这一重建的进程在观念上也被区分为两个步骤:其一是每个人作为自身的主权者进人与他人的交往,在交往中形成了规则。这些规则的前提是承认每一个人作为独立的主权者的权力与地位,在这里,没有凌驾于个人之上迫使个人屈从的来自于人的权力与权威。这些规则由理性所赋予,在交往中形成。独立的自然的人由此成为文明社会(市民社会)的人,这些规则也因此可以称为文明社会(市民社会〉的规则,民法、商法、刑法等即为这一层次的规则。①其二是独立的人的自愿联合形成政治共同体(国家〉。这一自愿联合的起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执行前述规则裁决市民社会下纠纷,避免战争状态。②这一自愿联合的过程被认为藉由“立约”(社会契约)或制宪得以完成,而所有的权力因此自然来自于全体的明确授权。这些授权的规则(权力的来源及其行使的规则)也因此可以称为政治国家(政治社会)的规则,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即为这一层次的规则。 因此,在观念上,近代国家与社会是拥有自由意志的独立的理性的人藉由法律组织起来的人的联合。近代国家与社会在这一意义上首先是一个法律国。这一法律国的规则要么源自于前政治国家的理性交往,要么源自于建立政治国家的独立的人的意志的明确授权,此外别无权力与规范。在这一意义上,没有近代法律就没有近代国家,近代国家的建构也因此首先呈现为一个法典编纂与立法的过程。 当然,前文所述仅仅是西洋近代的观念逻辑,①在具体事件上的呈现无疑是革命与立宪以及法典编纂。革命是决裂与瓦解的象征,而立宪与法典编纂则是新生与重建的实实在在的努力。对于西洋而言,这一范式大致在19世纪前后得以完整地建立。 随着世界被纳入西洋,成为西洋式的近代国家是非西洋国家被西洋的世界接纳几乎惟一的途径。中国亦不例外。近世以来中国的变革,尽管从内部来说,是一个社会与国家的重新组织的过程。但这一社会与国家的重新组织的过程,并不来自于传统帝国内部的压力,而是源自中国被迫纳人了近世以来西洋国家所主导的世界体系中。在这一进程中,中国被迫习得并成 二、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典翻译 依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所述,“同文馆的诞生,实源于1860年中国的首都被迫开放,容许外国使臣居住,因而不能不培植翻译人才,以为外交之助。”②从同文馆翻译的书籍来看,上述宗旨至为明显。据丁韪良统计,同文馆翻译的书籍计有国际公法(《万国公法》、《公法便览》、《公法会通》、《中国古世公法论略》〉、经济学、化学、自然、自然地理、历史、法文英文的法典、解剖学、生理学、药物学、外交指南(《星轺指掌》)等方面的著作。③在同文馆翻译的书籍中,法典只有两部,分别为《法国律例》与《新加坡律例》。其中同文馆化学兼天文教习毕利干〔8:11叫010,八.八」所译(法国毕利干口译,宛平时雨化笔述)的《法国律例》〈1880年)皇皇46卷(册〉,不仅为同文馆译著中篇幅最大者,也是近世中国第一次完整的译介一国基本法典,值得特别予以说明。④ 毕利干译《法国律例》计分《刑律》、《刑名定范》、《贸易定律》、《园林则律》、《民律》、《民律指掌》六部分。其中《刑律》为1810年《法国刑法典》全部484条译文,《刑名定范》即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全部643条译文;《民律》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全部2281条译文,《民律指掌》为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全部1042条译文;《贸易定律》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全部648条译 文;《园林则律》为1827年《法国森林法典》(“?阶妨盯^1拟;0全部226条译文。①《法国律例》译出后,依惯例由同文馆以聚珍版刊印,由总署大臣、户部尚书董恂题写书名,总署大臣王文韶作序,并免费遍送全国官吏。②但从同文馆以及江南制造局的翻译事业来看,如此庞大的《法国律例》的翻译显然是有些突兀的,③而且《法国律例》显然并未引起19世纪八、九十
另外,马建忠于1894年在《拟设翻译书院议》中所提出的翻译计划也与同文馆及江南制造局明显不同。马氏将“各国之时政”、“居官者考订之书”列为三类“应译之事”的前二类,并指出“尤当译者数种:如罗玛[罗马]律要为诸国定律之祖,诸国律例异同,诸国商律考异,民主与君主经国之经,山林渔泽之政,邮电铁轨之政,公法例案……”等,①可见,马建忠此时对法典翻译的观念已远远超越了“交涉便利”,其重心已落足于治理内国的法律技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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